北京市道路货运行业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和货运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使用,确保《办法》的有效实施,按照《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精神,现提出本市道路货运行业贯彻《办法》实施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明确货运企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的主体责任,规范企业监控平台和货运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使用。充分发挥货运车辆公共平台的聚合作用,引导企业积极探索“无车承运人”管理模式,借助《办法》的实施,有效解决道路货运行业存在的组织化程度较低、管理方式粗放等问题,创造安全、高效的首都道路货运市场环境,实现本市道路货运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开展行业培训和宣传
各区县货运管理部门采取召开培训大会、发放宣传材料、入户宣传等多种形式组织本辖区拥有半挂牵引车或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下同)的普通货运企业以及道路危化运输企业对《办法》进行详细的解读。
(二)严把审批许可关
对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合本市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复查工作开展《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按照《北京市交通委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复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交运办〔2013〕5号)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明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复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交运发〔2014〕191号)的要求,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车辆须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实现《办法》关于企业监控平台和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有关要求。
对于新增半挂牵引车或重型载货汽车的普通货运企业,从《办法》实施日(2014年7月1日)起按照有关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的要求提交材料方可申报有关审批事项。
对于2014年7月1日前,已经进入本市道路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依法进行转移登记的, 2015年1月1日起申办人需提供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系统平台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自2015年1月1日起,凡属于适用《办法》的半挂牵引车或重型载货汽车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审时,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原则上不予年审。确有特殊情况的,企业提交安装承诺书并转监管科室备案登记,同时年审有效期签至2015年12月31日。
对拥有50辆及以上半挂牵引车或重型载货汽车的普通货运企业,各区县管理部门在2015年12月31日前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车辆所属企业按照《办法》关于企业监控平台和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有关要求,完成平台建设和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新装或改装。
(三)加强企业日常监管
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办法》的有关要求,按照《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监管考核办法》和《北京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本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半挂牵引车或重型载货汽车的普通货运企业加强监管,并将监管检查结果记入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档案,督促企业按时按质完成平台建设和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新装或改装工作。
重点督促道路危险货运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半挂牵引车或重型载货汽车的普通货运企业建设或使用社会化的监控平台,建立健全动态监控制度,规范和细化操作环节,明确岗位职责。按照要求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按照要求上传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
凡应接入监控平台而尚未接入的危货运输车辆,所属企业必须立即进行整改。2014年12月31日前,仍未按要求接入系统的车辆,一律取消车辆营运资格。
局货管处牵头,有关区县管理部门参与,引导企业积极探索“无车承运人”管理模式,借助《办法》的实施,有效解决道路货运行业存在的组织化程度较低、管理方式粗放等问题。
三、工作组织
在局《办法》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局货运管理处组织区县货运管理部门开展本市道路货运行业贯彻《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工作。
货运管理处负责统筹本行业各项工作,组织并监督实施;区县货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有关企业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